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姑母代为继承侵犯侄子代位继承权 依据虚假公证房管颁证无过亦

时间:2012-02-04 08:40来源:未知 作者:admin 郑州律师 点击:11

      7 年前刘某故意通过公证独自一人继承父母遗留下的一处房产,郑州市二七法院日前认定其侵犯了侄子侄女的代位继承权,隧依法撤销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为其颁发的 房屋所有权证。

      刘某同胞兄妹二人,父母 分别于1995年、2004年去世,在郑州市区留下一套房产,继承法规定兄妹二人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。然而,兄长刘文晚于父亲早于母亲去世。 2004年10月19日,刘某向郑州市公证处申请房产继承公证,有意隐瞒了兄长刘文的客观存在,作为“独生女儿”当天向 郑州市房管局申请办理因“继承”所得的 上述房产的所有权登记, 并领取了产权证。继承法规定,继承人刘文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,其应继承的份额由其晚辈直系血亲即子女刘青、刘云代位继承,而不能由妹妹刘某一人独享。经侄子刘青、刘云 申请公证复查, 2011 年9月1日 郑州市绿城公证处 撤销了其姑母刘某持有的 《继承权公证书》,该公证书自始无效。法院经审理认为:被告 郑州市房管局 为第三人刘某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事实依据,是刘某提供的《继承权公证书》,房管局依据该事实和有关规定,为第三人刘某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并无不当和过错。但因房管局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所依据的公证书已被原公证机关撤销,故房管局为刘某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便丧失了事实依据,已经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依法应予撤销。

(李晓理)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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